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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及核發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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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第3條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第4條火災案件涉及人命死亡、起火原因為縱火或疑似縱火者,於刑事偵查期間,火災調查資料之起火原因應不…第5條申請人因救災人員進行滅火、救助等搶救作為而造成燒損、煙損以外之損害者,以申請火災證明為限。第6條申請人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第7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三條申請之次日起七日內,審核申請所附文件,並為准駁之處分;必要時,得延長之…第8條火災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發文機關、日期及字號。二、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第9條火災調查資料應記載事項除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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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