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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應具備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任書:應載明申請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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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