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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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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