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災害防救法 › 第8條

災害防救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災害防救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