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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第13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七款所稱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指下列事項: 一、足供參與實驗者使用之安全設備及裝置。 二、投保保險。 三、其他足供保護參與實驗者之措施及機制。 前項保護措施與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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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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