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 第5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應於知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共同召集並成立評估小組,負責評估該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參與。 評估小組於作出創新實驗應予續行或終止之認定後解散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