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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7條

飛行運動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飛行路線空域,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區域。 二、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成年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三、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實施安全教育,並檢查第五款所定安全配備。 四、告知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應遵行事項及注意身體承受之風險。 五、配置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飛行載具應符合CNS國家標準規範、歐盟規範(EN)或德國飛行器協會適航規定標準(LTF),且未逾安全使用期限。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告知受載飛者得依其需求投保傷害保險及其他保險應注意事項。 八、與參與飛行運動活動者就雙方之權利義務,以書面契約定之;其屬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由自由飛行運動者與教練就雙方之權利義務,另以書面契約定之。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飛行運動業就前項第五款之飛行載具、頭盔及安全配件,其種類、規格、製造日期、編號、使用年限、飛行使用次數、時間之資訊,應造冊列管。 第一項第六款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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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