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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飛行運動業應將下列資訊公開揭示: 一、於飛行場域入口明顯處,揭示許可文號。 二、飛行場域土地空間配置圖、空域配置圖及場地設施、設備。 三、飛行場域管理規章。 四、現場執行業務之專業人員證書。 五、收退費基準及服務內容。 六、有效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七、緊急救護救援計畫。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飛行運動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應檢附前項第五款收退費基準、服務內容、第六款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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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