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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1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前項審議會成員,得由本部依爭議事項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部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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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