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第20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0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臺機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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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