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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第21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1條
第 五 章 資通安全管理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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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建置完備。
「資通安全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
第19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電臺機房應與其他非通訊傳播事業之機房與設備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
第20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
第22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建置完備。
←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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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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