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17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17條

無線廣播或電視電臺均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乙名,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之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工程人員,協助電臺架設與設備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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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