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19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19條

各廣播或電視電臺,於申請架設許可證時,應造具工程主管詳歷表,連同其職稱、詳細工作地點,送請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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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