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2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高二公尺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以微伏特/公尺(μV/m)或以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為單位。 二、地波:電波之傳播方式可概略分為直射波、反射波、折射波、繞射波、表面波及散射波等六種,其中沿地球表面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地表波,簡稱地波。經由電離層反射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天波。直射波、地表反射波及地波合稱為地上波。 三、轉播站:指本身未具有製作節目設備而利用中繼系統接收主臺節目,同時將其轉播之電臺。 四、共同鐵塔:指二以上之廣播或電視電臺共同附掛發射天線之鐵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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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