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3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3條

在地面以無線電波播放聲音、影像、資訊,供公眾收聽收視之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電臺(以下簡稱電臺),其電臺設置工程技術之審查,工程人員之管理,工程評鑑,電臺設備、工程技術標準及設備維護,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均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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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