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21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21條

電臺發射設備包含下列各項: 一、發射機(具有備援功能)。 二、天線系統。 三、供電設備。 四、其他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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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