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 第22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第22條

電臺負責人,就其電臺設應經常維護並自行監視,使符合各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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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