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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鑑,並要求公視基金會及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提供相關資料: 一、公視基金會有無履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負擔。 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有無履行第十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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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