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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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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
第十六條
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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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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