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 第1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10條

適用於有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如下: 一、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 二、再售價格法。 三、成本加價法。 四、可比較利潤法。 五、利潤分割法。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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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