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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 第2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28條
預先訂價協議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協議之相關各方。 二、涉及之關係人交易及期間。 三、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四、訂價原則及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協議條款、協議適用期間及效力。 六、申請人之義務,包括依
第二十九條
規定提出年度報告及影響報告、保存
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文件及報告、
第三十一條
規定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變動通知。 七、申請人違反協議內容及條款之處理方式。 八、協議之修訂。 九、解決爭議之方法與途徑。 十、其他應特別載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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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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