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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36條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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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