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62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62條

第 五 章 費用類之查核 › 第 一 節 通則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捐贈: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63條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第64條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第65條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第66條(刪除)第67條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第68條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第69條(刪除)第70條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經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予核實…第70-1條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
← 第61條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