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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21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通知藍色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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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