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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23條

藍色申報案件經調查發現其申報所得有虛偽不實情事時,除依所得稅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議處外,其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之規定,追究代理人之簽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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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