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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6條

營利事業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總機構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載有其所 屬固定營業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 地地址之清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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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