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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7條

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附送影本或戶籍 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外,並應加附左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無限公司之股 東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之證件。 三、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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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