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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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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8條
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 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 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合夥人遇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而名稱 、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 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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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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