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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於核准登記後,應依法公告,並將副本分送各 主管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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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