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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應於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期間內,將營 利事業登記案件辦理完竣。 前項期間,包括各主管單位之審核時間。申請登記案件經通知補正者,其 補正之期間,不算入第一項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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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