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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向所在 地之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 (以下簡稱聯合作業中心) 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統一規定。營利事業申請 所需書表及附件份數,由省 (市) 政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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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