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 第4條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4條

聯合作業中心由商業、稅捐、都市計畫、建築主管單位組成。 前項聯合作業中心之綜合業務,由商業單位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