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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5條

聯合作業中心收受申請書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及附件有遺漏、短缺情事者,應立即告知補正,俟其補正後再 行收件。 二、營利事業登記應繳之附件,依申請書所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不得增 減。 三、申請書件核收後,應發給收據,註明收件日期。 四、申請案件須會辦者,依其營業性質,分送該管單位核簽;該管單位應 於收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畢,隨即將審查結果移送聯合作業中心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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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