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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6條

各主管單位審查事項如下: 一、稅捐單位:審查稅務法令規定事項。 二、都市計畫單位:審查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事項。 三、建築單位:審查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事項。 四、商業單位:審查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事項。 五、其他會辦單位:審查各該主管法令規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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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