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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8條

申請登記案件未經核准者,由商業單位以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名義 敘明理由,將原案及所繳規費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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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