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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5條

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 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前項應給付之金額,應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如有不足支付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補足,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人事及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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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