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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第3條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第4條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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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