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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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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