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18條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8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