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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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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