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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為之: 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訴訟。 四、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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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