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第9條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9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制: (一)自主檢查。 (二)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三)矯正及預防措施。 二、工地安全及衛生: (一)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二)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 (四)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 三、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 四、交通維持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