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60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0條

第 十一 章 構造物之拆除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 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但拆除層位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構造物之拆除」的其他條文

第155條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第156條雇主對於前條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第157條雇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第158條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應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如使用樓梯者,應設置扶手。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第159條雇主對於使用機具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動力系鏟斗機、推土機等拆除機具時,應…第161條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二、拆…第162條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第163條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第164條雇主對於高煙囪、高塔等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二、不得以爆破或整…第165條雇主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 第159條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1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