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63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3條

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 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62條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1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