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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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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