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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46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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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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