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第10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0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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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