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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56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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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