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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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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承攬契約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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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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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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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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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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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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