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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承攬契約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五、契約變更之處理。 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九、工程品管之規定。 十、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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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22條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第24條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前項聯合承攬協…第25條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第26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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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